商标知名度缺失与使用合规性双重视角下的侵权抗辩突破 ——某鞋业有限公司诉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

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卢丽丽律师
2025-04-26

商标使用合规性审查与多维抗辩策略破局侵权指控

一、入选理由

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通过商标使用合规性审查、权利基础抗辩及合法来源证明实现原告主动撤诉的典型案例。案件聚焦商标法对“实际使用”的严格认定标准,结合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及商标不近似性分析,经过开庭审理,原告因预判败诉风险主动撤诉。本案对厘清商标权保护边界、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具有示范意义,为中小企业应对“商标囤积”类诉讼提供了有效抗辩路径。   

二、案情简介

2024年1月,原告鞋业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被告温州公司(被告一)、其法定代表人(被告二)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(被告三),主张被告一在抖音店铺销售带有“OPPEA”“OPDEA”“图片1.png标识的鞋类商品,与其持有的“opdea”“opoea”商标构成近似侵权,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。   

核心观点:商标近似性认定需以知名度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应用

(一)商标知名度的法律地位:侵权认定的前提而非唯一条件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、第十条,商标近似性判断需以“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”为标准,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、知名度及使用场景。   

知名度的核心作用:高知名度商标因其市场影响力,即使与其他商标存在细微差异,亦可能因混淆可能性被认定为近似(如“NIKE”与“NIKEE”);   

低知名度的限制:若商标未实际使用或知名度极低,即便标识相似,消费者亦无混淆动机,难以构成侵权。   

(二)原告商标使用瑕疵对知名度的双重削弱   

1. 不规范使用导致显著性丧失

原告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字体(小写改为图形化设计)、大小写(混合使用)、组合形式(添加装饰元素)等方面与注册证不一致,违反《商标法》第24条、第49条,属于“改变注册商标”行为。此类使用不仅无法维持商标权,更导致其商标的市场识别度趋近于零。   

2. 未形成商誉积累   

商标的知名度需通过长期、稳定的商业使用积累商誉。原告所谓的“使用”仅停留在注册层面,未产生实际市场影响,进一步削弱其主张侵权的合理性。

三、案例评析(律师观点)

(一)商标使用合规性对权利主张的实质性影响

《商标法》第49条明确规定,注册商标必须按核准的标识规范使用,否则可能被撤销。本案原告虽持有商标,但其实际使用的标识在字体(从纯文字改为图形化设计)、大小写(从小写改为大写)、组合形式(添加装饰元素)等方面与注册证记载的商标显著不同,已构成《商标法》第24条规定的“改变注册商标”行为。商标法仅保护核准注册的标识,擅自改变标识的使用不能产生维持商标权或主张侵权的法律效果。被告通过对比证据,论证原告的“使用”行为无效,直接否定其权利主张基础。   

)商标近似性判断的精细化分析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》第九条、第十条,商标近似需以“隔离观察”“整体比对”“考虑知名度”为原则。原告商标无任何知名度,且其不规范使用进一步削弱了识别性无混淆可能性。   

四、典型意义   

本案凸显了商标侵权纠纷中“无知名度即无混淆”的司法逻辑严控商标使用合规性

对企业的警示: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将可能导致权利主张失效,商标注册后需规范使用并积累商誉,否则难以主张侵权保护,拒绝“商标囤积”投机行为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。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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